被告人卢湖本犯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被执行死刑
10月25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一起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被告人卢湖本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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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卢湖本在广西东兴市以2.3万元的价格向唐德强(另案处理)购买了一支59式手枪和多发子弹。2015年8月13日凌晨,卢湖本与杨永毅、唐俊杰(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等人在广西防城港市某娱乐会所喝酒。期间,卢湖本接到被害人张某(殁年35岁)的电话及信息,叫其到案发会所喝酒。卢湖本认为张某此举系对其挑衅,便起意报复张某,遂叫杨永毅等人到其位于东兴市某小区的住处内取来装有手枪的包及匕首等物品,并叫杨永毅一同去案发会所寻找被害人张某。到达被害人所在包厢后,卢湖本随即掏出手枪先后朝被害人张某、陈某(时年39岁)射击,并击中被害人金某、李某、黄某等人。同时,杨永毅也拿着匕首向被害人一方乱刺乱捅。卢湖本与杨永毅作案后离开包厢,在唐俊杰的帮助下迅速逃离现场。
被害人张某被枪击中胸部当场死亡,黄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金某、李某、顾某等被害人也在混乱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
2016年12月30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湖本因犯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湖本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湖本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卢湖本酗酒后认为受到挑衅而预谋实施报复,事先准备作案工具枪支和刀具,在公共场所直接向被害人及不特定人员开枪射击,并指使同案犯持匕首参与犯罪,致二死四伤,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系组织者、直接实施者,罪责最为严重,应依法惩处。虽然卢湖本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卢湖本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卢湖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